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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蒲康诉被告魏少鹏、王化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康,魏少鹏,王化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641号原告蒲康,男,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魏少鹏,男,1984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化茂,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康诉被告魏少鹏、王化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蒲康承担。审 判 长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