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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韩凤兰与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凤兰,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韩凤兰。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步行街89-1号。法定代表人包文斌。韩凤兰与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1年宽民初字第024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凤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凤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凤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