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正明与羊根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573号原告王正明。被告羊根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明与被告羊根甫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