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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罗楠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56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楠,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少波、王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罗楠隐瞒其已从龙岩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离职的事实,以发包龙岩森宝公司相关防水、零星工程改造项目为诱饵,伪造“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骗取他人签订合同,骗得黄某、沈某、廖某甲、张某甲、陈某丙、廖某乙、廖某丙、张某乙、陈某乙、郑某、陈某甲、连某、邓某、廖某丁等人的人民币计592000元。具体如下:1、2012年5月、9月,被告人罗楠以承包大池养猪场零星工程为由先后共骗得黄某的人民币55000元。2、2012年6月,被告人罗楠以介绍投标蒋武孵化厂改造施工工程需缴纳保证金、公关费为由,骗得沈某人民币28000元。3、2012年7月至8月,被告人罗楠以介绍投标森宝公司蒋武孵化厂改造施工工程、森华猪加工厂参观通道改造工程、生猪加工厂通风降温工程、森宝新厂区羽毛车间的电机基础工程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廖某甲、廖某戊、郑某的人民币36000元。4、2012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罗楠虚构森宝公司《生猪加工厂冷藏库库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森宝食品化验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以缴纳投资款、购买材料、招投标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为由骗得张某甲的人民币120000元。5、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罗楠以介绍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参观通道装饰改造工程需缴纳招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得陈某丙的人民币20000元。6、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罗楠以介绍投标绿化工程、水电工程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廖某乙的人民币90500元、骗得廖某丙的人民币27500元。7、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罗楠以和张某甲合伙的工程需要支付工人工资为由,骗得张某乙的人民币35000元。8、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罗楠以介绍森宝公司绿化工程需缴纳投标保证金、公关费为由,骗得陈某乙的人民币42000元。9、2012年12月,被告人罗楠以合伙开游戏机工作室为由,骗取郑某的投资款人民币18000元。10、2012年12月,被告人罗楠以介绍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生猪加工厂锅炉烟囱拆除工程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陈某甲人民币40000元、骗得连某人民币30000元。11、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罗楠以投标森宝实验室装饰工程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邓某人民币20000元。12、2013年1月6日,被告人罗楠以介绍投标森宝公司“容和盛广告制作安装工程”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廖某丁的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楠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承包合同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邓某、黄某、廖某甲、陈某甲、廖某乙、廖某丙、郑某、陈某乙、连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92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楠辩称其是2012年7月从森宝公司离职,对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但辩称诈骗金额未达到59万,仅有35万元左右。其中,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其仅拿了黄某人民币三万余元;起诉书指控第三起郑某不是被害人,他没有被骗;起诉书指控第四起其仅拿了被害人张某甲五万元;起诉书指控第六起,其从廖某乙、廖某丙处骗取金额为一次27500元,一次50000元,指控的金额有误;起诉书指控第七起,其借了张某乙的欠款后有在案发前归还,这部分金额应予以扣除;起诉书指控的第九起,其也花了两万元投资设备和场地,设备和场地费用可予以折抵,不构成诈骗郑某的投资款;起诉书指控第十起,其仅收到陈某甲二万元,没有收到连某的钱款。对其他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罗楠隐瞒其已从龙岩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离职的事实,以发包龙岩森宝公司相关防水、零星工程改造项目为诱饵,伪造“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骗取他人签订合同,骗得黄某、沈某、廖某甲、张某甲、陈某丙、廖某乙、廖某丙、张某乙、陈某乙、郑某、陈某甲、连某、邓某、廖某丁等人的人民币计574000元。具体如下:1、2012年5月至6月,被告人罗楠以承包大池养猪场零星工程为由先后共骗得黄某的人民币35000元;2012年9月,被告人罗楠又以森宝食品化验中心装修工程项目为由,骗取黄某人民币20000元。2、2012年6月,被告人罗楠以投标蒋武孵化厂改造施工工程需缴纳保证金、公关费为由,伪造《蒋武孵化厂水电安装改造施工合同》并加盖伪造的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先后三次骗得沈某人民币28000元。3、2012年7月至8月,被告人罗楠以投标森宝公司蒋武孵化厂改造施工工程、森华猪加工厂参观通道改造工程、生猪加工厂通风降温工程、森宝新厂区羽毛车间的电机基础工程需缴纳保证金为由,伪造《蒋武孵化厂改造施工工程合同》并加盖伪造的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骗得廖某甲、廖某戊、郑某的人民币36000元。4、2012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罗楠虚构森宝公司《生猪加工厂冷藏库库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森宝食品化验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加盖伪造的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以缴纳投资款、购买材料、招投标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为由骗得张某甲的人民币120000元。5、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罗楠以介绍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参观通道装饰改造工程需缴纳招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得陈某丙人民币20000元。6、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罗楠伪造《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并加盖伪造的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并以长汀桐坝猪场防水工程需要承包、以铁山水电工程需缴纳保证金、介绍绿化工程为由,先后骗得廖某乙的人民币90500元,骗得廖某丙的人民币27500元。7、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罗楠以和张某甲合伙的工程需要支付工人工资为由,骗得张某乙的人民币35000元。8、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罗楠以长汀种猪场的绿化工程需缴纳投标保证金、公关费为由,骗得陈某乙的人民币42000元。9、2012年12月,被告人罗楠伪造了《生猪加工厂锅炉房烟囱拆除合同》,先后以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生猪加工厂锅炉烟囱需要拆除、森华实验室改造项目投标等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陈某甲人民币40000元,骗得连某人民币30000元。10、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罗楠以投标森宝实验室装饰工程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邓某人民币20000元。11、2013年1月6日,被告人罗楠以介绍投标森宝公司“容和盛广告制作安装工程”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得廖某丁的人民币30000元。另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罗楠以合伙开游戏机室的名义,取得郑某钱款后购买机器设备,后该设备留在游戏机室出租房内,并由郑某及黄某继续接手,该设备被郑某等人转让与他人。再查明,骗得以上钱财后,被告人罗楠离开龙岩到外地躲藏,并更换联系方式。2013年1月10日,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罗楠在福州市超大大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张某甲、廖某丁于2013年1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被告人罗楠诈骗钱财的事实。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楠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记录。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罗楠在福州市超大大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福建森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罗楠于2010年3月20日入职该公司任施工管理员,负责该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管理。2012年10月因其个人原因长期未到公司报到,公司对其做自动离职处理。5、通告,证实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通告原工程部罗楠擅自离职,公司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其行为与公司无关。6、悔过书,证实被告人罗楠于2012年12月28日向该公司承认冒用公司名义和他人签订合同。7、森宝食品化验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生猪加工厂冷藏库库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证实被告人罗楠以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人身份与张某甲签订森宝食品化验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生猪加工厂冷藏库库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并在两份合同后加盖了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8、保证金收款单3份,证实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罗楠向上杭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峰集团出具的保证金收款单,向三家公司收取各5000元并加盖了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9、陈某甲提供的收款收据4份,证实2012年11月30日、12月25日,被告人罗楠向连某及三家公司收取保证金各1万元,并加盖了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10、收条5张,证实2012年5、6月,罗楠出具四份收条,分别收取黄某工程款现金5000元,以合伙承包大池猪场零星工程为由收取现金1万元、5000元、5000元作为投资资金。11、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向陈某丙提取4张收款收据,分别为被告人罗楠向林阿新、邓建国、张翔、陈志珍各收取5000元保证金,并加盖了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12、公安人员向陈某丙提取森华参观通道装饰改造工程招标书,证实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对森华参观通道装饰改造工程进行招标,并加盖了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13、公安人员向陈某甲提取生猪加工厂锅炉房烟囱拆除合同,证实2012年12月11日,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甲签订合同,该合同加盖了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14、公安人员向邓某提取的森宝实验室装饰工程招标书、报价单,证实2012年12月24日,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对森宝实验室装饰工程进行招投标,并出具项目改造的报价单。15、公安人员向廖某丙提取的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证实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罗楠以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身份与廖某乙签订合同并加盖了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16、蒋武孵化厂改造施工工程合同,证实2012年8月1日,被告人罗楠以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身份与廖某甲签订合同,并加盖了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17、扣押物品清单、印模一份,证实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出具该公司印章。18、提取笔录、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公安人员向廖某丁提取合同、投标报价表、邮箱发送文件截图2张,中国农业银行数据查询结果是林启佳向被告人罗楠转账一万元的事实。19、蒋武孵化厂水电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收款单,证实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罗楠以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身份与沈军亨签订合同并加盖了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被告人罗楠收取保证金15000元。20、施工合同,证实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提供相关真实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2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法人,被告人罗楠于2010年3月入职该公司,2012年7月底公司劝退他离职,他在公司期间有违规行为,但一直未办理手续就离开了。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合同,其看后认为均不是其公司的印章,施工合同也都是假的,被告人罗楠在职期间无权签订该合同。公司有施工项目,但合同内容和被告人罗楠签订的内容是不一样的,这些合同都是被告人罗楠自己伪造的。22、证人温某、谢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罗楠以其是龙岩市森宝公司工程部的员工,后以该公司的户外广告工程可以介绍给廖某丁做为由,骗取了3万元的投标保证金。2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罗楠是朋友关系。2012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罗楠对其说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森宝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有一个生猪加工厂冷藏库库门改造工程项目,他想让其和他一起做这个项目。他说他在公司上班管理这个项目,不能出面拿这个项目,他叫其出面来拿这个项目,两个人合伙做,赚了钱两个人平分。在2012年的7月的一天,罗楠叫其到森宝公司接待室,他拿着打印好的生猪加工厂冷藏库库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分给其签。这份合同盖了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后罗楠以进材料为由找其要了8000元。2012年7月,罗楠找到其说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有一个参观通道装修改造工程,他也邀其合伙做这个项目,这个项目以招投标的形式来投,罗楠让其找三个公司以这三个公司的名义来参与这个项目的投标,同时让其拿了每个公司5000元共计15000元的投标保证金给他。其于2012年7月18日上午交了钱给他后,下午他拿了三份盖好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印章的保证金收款单给其。后来这个项目也没有动静,罗楠说还这个工程还没有开始做。2012年7、8月份,其认识了黄某。2012年9月5日左右,罗楠邀其和黄某合伙做森宝食品化验中心装修工程。罗楠叫其到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室签订了森宝食品化验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有盖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罗楠以进材料为由向其拿了3.5万元,再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又以付工人工资为由向其拿了2.5万元,其都付现金给他。其付钱给罗楠时黄某都有在场。这个项目黄某还出了2万元。2012年11月,罗楠以承包大池养猪场的工程方式邀请其和黄某入伙,并让其缴纳3万元的保证金,其就给他了。2012年8月,罗楠以合伙装修屠宰分割车间及更衣室的吊顶为由向其拿了11000元的现金。2012年年底,其发现其投资了十几万元却没有一点分红,其就向罗楠要钱,后罗楠有拿了4000元给其。其听其姐姐张某乙说2012年12月中旬,罗楠对张某乙说他和其合伙的工程需要支付工人工资,向张某乙借款3.5万元,但罗楠事后没有对其说过这个事情。罗楠向其姐姐借款根本没有归还。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罗楠。2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总共被罗楠骗了65000元。2012年11月底罗楠骗廖某丙、廖某乙、张某甲有一个防水工程要做,要交投标工程保证金3万元。廖某丙、廖某乙就到其办公室来说她们没有钱问其要不要投资,其就到罗楠办公室去要罗楠把工程预算打出来,罗楠就把工程预算书打出来,后其就把预算书给其弟弟张某甲。由于其弟弟有参与投资,其就将3万元钱先交给廖某丙、廖某乙,后廖某丙、廖某乙将钱交给罗楠。该工程由廖某乙和罗楠签订合同,该工程以长汀桐坝猪场防水工程来骗其交投资保证金3万元。过了十多天罗楠到其单位来说他和张某甲合伙的工程由于工程款没有到,要先垫付工人工资,骗其先借他35000元的现金给他付工人工资,其就拿了35000元给他。25、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被罗楠诈骗走现金55000元。其于2011年4月在龙岩森宝公司上班,2012年3月份认识工程部的罗楠。2012年5月20日,罗楠说有一个项目要开始启动,需要投标叫其先投资5000元。2012年5月25日,他以合伙承包大池猪场零星工程为由,收取其工程投资款现金10000元,于2012年6月1日又再次收取其工程投资款5000元。又于2012年6月5日再次收取其工程投资款10000元。2012年6月15日再次收取其工程投资款5000元。这样其就被骗35000元现金。大池猪场零星工程一事是罗楠捏造的,他也没带其去工地看过。2012年9月份,罗楠又以手上有拿到森宝化验室项目为理由,要按股份让其再出2万元现金。其在9月15日左右在他办公室(城市桂冠11幢1205室)给了他2万元现金,当时张某甲在场。关于游戏机室的问题,当时说可以赚钱,有购买了十多台废旧的电视机显示屏,这些东西放在了房子里,后来罗楠跑路后其和郑某有继续做下去,之后其和郑某购买了一些游戏机来继续做,后来发现不赚钱了,其和郑某就将这些设备转卖给了别人。另,补充证据证实被告人罗楠以工程名义需要投资为由,让张某甲投资了2.5万元,其本人也有投资2万元。26、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证实其被罗楠骗了2万元。2012年11月其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森宝公司上班的罗楠。他对其说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参观通道装饰改造工程要招投标。让其邀四家施工队去围标,每家要交保证金5000元,共要交二万元保证金。后其去银行取了2万元现金交给罗楠。2012年11月12日罗楠就拿了招投标书和四张收据给其(每张5000元,所写的四家工程队是其报给他的,分别是林阿新、邓建国、张翔、陈志珍)。过了几天又对其说有无做木工的,吊顶需要木工,后其介绍邓某给他认识。又过几天他说有一个烟囱要拆除,其就介绍连某给他认识。罗楠钱拿去后就没有联系其了,工程一直没有下文,其就联系他,他一直找各种理由推托。到2013年1月9日罗楠跑路了,其的2万元钱被他骗走了。邓某被骗了2万元,连某被骗3万元。27、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其被罗楠骗了4.2万元。2012年12月10日罗楠和黄某到其公司来说森宝公司在长汀种猪场有绿化工程,并说这工程是森宝公司内部招投标,约了3家公司进行招标,每家公司要交保证金3万元。其就相信罗楠了。他的标书和保证金的收条都盖有森宝公司的章。2012年12月16日其交了9万元现金给他,12月19日罗楠就对其说中标了,罗楠还说他要把这个工程投下来需要费用1.2万元,该费用要交给其两个领导。其于12月20日又交了1.2万元给他。其后来发现他没有将中标通知书给其,其就怀疑他骗钱,其就对他说陪标的2家公司的保证金6万元要还其。在其的再三催促下,他于2013年1月7日将6万元的现金交到其公司。到了2013年1月9日罗楠就跑路了,其的钱被他骗走了。其将现金交给罗楠,没有叫他开收据,其交钱时黄某在场,后来发现黄某也被罗楠骗了。是陈某甲介绍其认识他的,他也被罗楠骗了7万元。28、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日其经过朋友连某认识了在森宝公司上班的罗楠。罗楠对其说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生猪加工厂锅炉房烟囱需要拆除,罗楠说这个项目要其叫三家拆除公司去围标,每家要交保证金1万元,共要交三万元保证金。后其去银行取了3万元现金交给罗楠。到了2012年12月11日就通知其去签订合同,他把合同拿来交给其签。过了几天又对其说要签订一个装修项目(森华实验室改造项目),也叫其叫三家公司来围标,还说原来保证金还有二万元,就叫其再拿一万元现金给他。到了2013年1月6日说开标了,其的公司中标了。1月8日其就催他退其保证金,可他找借口推托。到了1月9日下午其电话就不通了。其总共被骗了4万元钱。后其听连某说罗楠于2013年1月还以森华实验室改造项目合同签订为由向他骗了三万元。29、被害人连某的陈述,证实其被罗楠骗了3万元。2012年11月其经过朋友认识了在森宝公司上班的罗楠。罗楠对其说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生猪加工厂锅炉房烟囱需要拆除,后其就介绍陈某甲和罗楠认识。罗楠说这个项目要叫三家拆除公司去围标,每家要交保证金1万元,共要交三万元保证金。陈某甲有去银行取了3万元现金交给罗楠。到了2012年12月11日就通知其去签订合同,他把合同拿来交给其签。过了几天又对其说要签订一个装修项目(森华实验室改造项目),也叫三家公司来围标,就叫其再拿三万元现金给他。到了2013年1月9日说开标了,公司中标了,叫其要交三万元给他,其就取了三万元现金到香樟名都交给他。到2013年1月9日罗楠跑路了,其的3万元钱被他骗走了。30、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0日其经过朋友认识了在森宝公司上班的罗楠。罗楠对其说森宝公司的实验室要装修,问其有没有能力做这个工程。又把标书和合同清单给其看,其当时觉得这个可以做就答应了。过了些天,他说投标必须要邀约4家公司来,每家公司要交投标保证金1万元。其当时没那么多钱就对他说每人出一半,他就拿了4份标书和两张1万元的收据(都盖有森宝公司的印章)给其看并叫其填写标书。后其去银行取出2万元出来交给他。1月9日下午罗楠的电话就不通了,才知道罗楠是个骗子,已经跑路了。其的2万元钱被他骗走了。31、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其经廖某丙介绍认识了罗楠,他在森宝公司上班负责工程。认识三天后罗楠对其说防水工程要做了,2012年12月3日就说要签合同了,保证金要交25000元,要叫五个人去围标,廖某丙没钱就向张某甲妮借了25000元交给罗楠。后罗楠又说铁山有一个水电工程造价100多万元,要叫三家公司去围标,要交保证金3万元,其就和廖某丙各出15000元。2012年12月8日其和廖某丙就到罗楠城市桂冠的办公室将三万元钱交给罗楠。到了2012年12月22日又对其说长汀三州桐坝村有120万的绿化工程要做,罗楠负责去找设计的人,如果找到就叫其。2013年1月3日下午罗楠约其到香樟名都,将中标书交给其看,后其就写了两个投标公司给他,到了2013年1月4日上午罗楠就说中标书要拿到公司盖章后才能参加投标,罗楠说招投标要出保证金2万元,三家要出6万元,后其取了六万元交给罗楠。罗楠还对其说招投标要给三个领导钱,要分三个信封装,每个要1000元,其又给了他3000元。32、被害人廖某丙的陈述,证实其于2012年通过张某甲认识了罗楠。2012年12月1日,罗楠以森华公司在长汀桐坝养猪场小池需要改造为由,要叫五家公司来围标。每家要交保证金5000元,叫其和廖某乙来做。后其和廖某乙就到张某乙办公室向张某乙借25000元,并将25000元交给罗楠。2012年12月8日罗楠以铁山有一水电工程要做叫其和廖某乙来围标,每家要交围标保证金1万元,共三家就要交保证金3万元,其和廖某乙就将三万元钱交给罗楠,这钱其和廖某乙各出15000元。后来其发现罗楠是骗子就找他退钱,没多久罗楠就跑路了。其当时做长汀桐坝养猪场小池改造工程时约定,罗楠占50%,其和廖某乙占50%。33、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经其表弟介绍认识了罗楠。罗楠说在森宝公司有个蒋武孵化厂要改造,叫其和郑某、廖某戊来合伙投资。罗楠说招投标要出保证金2万元,其和郑某、廖某戊三人要出15000元,由其先垫付15000元现金给他。2012年8月1日双方签订蒋武孵化厂改造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是有,是罗楠把他公司内的工程拿来骗其的钱,这工程不可能由其来做。2012年7月23日罗楠对其和郑某、廖某戊说有两个工程要做,一个是森华猪加工厂参观通道改造工程、一个是森华生猪加工厂通风降温工程。森华生猪加工厂通风降温工程投标保证金要1.2万,其和郑某、廖某戊又出了9000元。2012年8月罗楠又说森宝新厂区羽毛车间的电机基础工程要做,其三人有去做,罗楠说该工程有1.2万元,其当时有先垫付6000元,可后来这钱厂方说被罗楠结走了,其和郑某、廖某戊三人没有拿到钱。其三人共被骗36000元。34、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其介绍其表哥廖某甲、廖某戊加入罗楠的合作,工程是四个人平分。罗楠以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名义向其三人骗取了36000元,所签订的合同都是假的,还伪造了公司的印章。另外,2012年12月,罗楠在城市桂冠有开设一个游戏机工作室,其投资了18000元,黄某也有投入6万元左右,罗楠收取其和黄某的钱后就没有去买游戏机,一直骗其说机器在运回来的路上。2013年1月9日就发现罗楠跑路了。廖某甲和罗楠签订的合同其有在场,这个被骗的钱是其和廖某甲、廖某戊平分的。35、被害人廖某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3日被告人罗楠到其店里跟其谈投标福建省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的户外广告制作。罗楠说这个投标总共50万元,问其公司要不要投这工程,其说可以。之后1月6日其在店里交了3万元保证金给他,到了9日,签合同当日其打电话给罗楠,罗楠的电话就关机了。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被告人罗楠。36、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实其被罗楠骗了2.8万元。2012年6月罗楠对其说在森宝公司蒋武孵化厂的水电安装改造工程要招投标,邀其来做。他说工程造价36万元,做成后其要分两成。还叫其找三个人来围标,每家要交保证金5000元。2012年6月11日其在森宝公司二楼的会议室将15000元现金给罗楠,后他给其三张收据。后罗楠说需要给公司的领导公关费8000元。2012年6月12日其将8000元现金交给他。过了一周其问罗楠为何合同没有签下来,罗楠对其说所给的红包钱太少,领导不肯签,要其再给他5000元的公关费。后其有向别人借了5000元交给罗楠。钱交给他三天后,罗楠对其说合同弄好了,但还没有盖章。2012年7月13日,罗楠对其说合同盖章了叫其去拿合同,还对其说这合同是内部弄的,不能给公司其他人看到,怕影响不好。其一直等他的开工消息,他就以多种理由来拖延。2013年1月其发现罗楠跑路了,2.8万元钱被他骗走了。37、被告人罗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利用其在龙岩森华实业有限公司担任修缮科负责人的条件,以在森宝公司有防水、零星工程改造等项目的名义,先后找到一些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邓某、黄某、张某甲、廖某甲、陈某甲、廖某乙、廖某丙、郑某、陈某乙,邀他们合伙与其一起承包这些工程。到2012年底其骗取他们所交的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4.9万元的现金。2013年1月份,这些人发现其一直没有给他们分红,也没有看见工程开工,就打电话给其,催其还钱。而且他们到其公司去找公司领导,并把其给他们签字的合同给领导看,领导就发现其伪造公司印章并诈骗钱财的事情。其向公司写下了一份悔过书后,就离开龙岩到外地躲藏起来,电话号码也更换了,让这些被骗的人找不到其。因为其平时日常开支很大,自己赚的钱不够花,就产生了以合伙做工程的名义向其他人收取保证金的名义,弄些钱来花。森宝公司有这些工程,这些工程实际上公司是给了其他人做。其给他们的合同都是其利用知道公司有这些工程的机会,自己弄的假合同给这些被其骗的人签字,公司是不会承认这些合同的。2012年2月,其知道森华公司有一个生物加工厂冷藏库门改道工程项目,其骗张某甲说把这个工程拿来做,赚的钱二人平分。后其制作了假合同,并打印好给张某甲签字。合同是《生猪加工厂冷藏库门改道工程施工合同》,还拿了图纸给他,这个工程其以进材料为由,拿了材料款8000元,是张某甲给的现金,没有收据。这个工程其有做,有拿了几千元给张某甲。2012年7月,其对张某甲说森华实业有限公司有一个参观通道装修改道工程,其骗他说这个工程要招投标,叫他约三家公司来,其负责暗箱操作。每个公司要交5000元的保证金,后张某甲把15000的现金交给其,其开了三张收据给他,盖上了假的印章。2012年8月底,其在公司内知道有森宝食品化验中心装修工程,其就打印一份假的《森宝食品化验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盖上假章,后其以进材料为由,向张某甲骗取35000元,过了十天左右又以工人发工资为由,骗取张某甲20000元,黄某当时是股东,其也叫黄某出了20000元。2012年8月,其以森华公司的屠宰分割车间的卫生间和更衣室需要改造吊顶为由,向张某甲拿了11000元,这个工程有做,其有给张某甲一部分现金,给的不多,如果不给,张某甲不会再掏钱。2012年11月,其对张某甲说大池养猪场改建工程要做,邀张某甲和黄某一起合伙来做。张某甲交了3万元现金,这个工程是有做,但没有拿钱给张某甲和黄某,该工程也没有签订合同。2012年12月中旬,其以工程要支付工人工资为由,骗取张某甲的姐姐张某乙借款35000元。后来这个钱其有还给她。其认识黄某之后,其邀他入伙开公司,2012年5月份,其跑路之前还有问黄某分好几次叫他投资入股为由收了他55000元。其有对郑某说森宝公司的工程要做,邀他一起和廖某甲、廖某戊一起入伙。以交投标的保证金为由,伪造了合同让了廖某甲来签字,总共骗取他们36000元钱。2012年11月,其认识了开店铺的陈某丙,假借工程需要投标为名,以交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他20000元。后来陈某丙介绍了连某给其认识。其又以森宝公司烟囱需要拆除为由,叫他让三家公司来围标,连某给了其30000元的保证金。后来,以“森华实验室改道项目”投标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连某30000元。因为陈某甲和连某是合伙开公司的,其叫陈某甲在假的合同上签字,以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陈某甲的保证金10000元。总共得到陈某甲和连某70000元。2012年11月,其对廖某乙、廖某丙等人说森宝公司有一防水工程要做,2012年12月就要签合同。要交保证金25000元。由于廖某丙没有钱,就问张某乙借了25000元交给其。其就开了张收条给她。后来对他们说铁山水电工程造价100多万元的工程要围标,需要三万元的保证金。2012年12月,廖某丙和廖某乙就将三万元的现金拿给其。2012年12月底,其对他们说长汀有一个绿化工程要做,骗廖某乙和廖某丙来做,2013年1月,其将中标书给廖某乙看,还说要六万元的保证金。后来廖某乙给了其六万元的现金,另外还说要给三个领导送钱,每人1000元,廖某乙又给了其3000元。后来,廖某丙说张某乙是她舅妈,这25000元是向她借的,要先还给她。其就有把钱亲手交给张某乙。其在2012年6月对沈某说在森宝公司蒋武孵化厂有水电安装工程改道需要投标,让他去邀三家公司来围标,每家需要交5000元保证金,而后他拿了15000元给其。后来其说这个项目是内部安排,需要公关费用8000元,沈某就给了其8000元。而后其以公关费不够为由,继续骗取沈某5000元。其制作了一份虚假的施工合同,盖上假的章。此外,被告人罗楠对骗取邓某、廖某丁、陈某乙的事实和犯罪金额均供认不讳。其是利用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从网上买了假的印章,利用其知道的森宝公司工程,制作了假的合同,并骗取多人的钱财。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74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楠以游戏机室开设为名,取得郑某投资款后购买了机器设备,该设备在被告人罗楠离开龙岩后仍留在该游戏机室的出租房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楠以合伙开游戏机室为名骗取郑某的投资款18000元,仅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该部分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楠骗取黄某、廖某甲、张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张某乙、陈某甲、连某等人的钱款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罗楠的供述予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楠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所查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自2026年1月8日止)二、追缴被告人罗楠赃款人民币574000元,分别予以归还被害人黄灿辉55000元,归还被害人沈君利28000元,归还被害人廖日成、廖日彬、郑新权36000元,归还被害人张佳120000元,归还被害人陈映充20000元,归还被害人廖珍娘90500元,归还被害人廖晓静27500元,归还被害人张亚妮35000元,归还被害人陈泽才42000元,归还被害人陈仰枫40000元,归还被害人连培周30000元,归还被害人邓汉平20000元,归还被害人廖仙鸿30000元。三、扣押的印章一枚,系本案物证,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 莉 娜人民陪审员 卢 秋 艳人民陪审员 黄 娟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娜(代)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