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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权、肖朝龙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92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权,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385X。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朝龙,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3819。2001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1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某,男,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113。因本案于2013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2015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权、肖朝龙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尔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3年7月中旬,原审被告人杨权得知原审被告人肖朝龙曾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一胶袋厂做过司机,二人遂密谋诈骗该胶袋厂的胶膜出来变卖套取现金。2013年7月底,由肖朝龙去到中山市坦洲镇某某胶袋制品厂(下称某某胶袋厂)商讨购买胶膜事宜,与对方约定先取货,于次月月底付清货款。随后肖朝龙向该厂购买了1吨PE胶膜,后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经营废品收购站的原审被告人高某。同年8月原审被告人杨权、肖朝龙租用了珠海市斗门区白蕉开发区某街133号(出租屋编号)地铺作为仓库进行掩饰,然后肖朝龙又向中山市坦洲镇某某胶袋厂以每吨人民币13600元的价格购买了7吨PE胶膜,后以6900元的价格卖给原审被告人高某。为了骗取某某胶袋厂的信任,原审被告人杨权、肖朝龙筹钱把上述购买胶膜的货款如期付清。鉴于肖朝龙有这两个月的信誉,某某胶袋厂于2013年9月至10月分35次向肖朝龙、杨权出售共44441.10公斤PE胶膜(价值人民币604398.96元)。原审被告人杨权、肖朝龙为了套取现金,把其中20多吨的PE胶膜以每吨6900元的价格卖给原审被告人高某,其余约20多吨的PE胶膜卖给了流动的废品收购人员。原审被告人杨权、肖朝龙将全部胶膜变卖后将所租仓库退租,将所得赃款分掉后逃跑。另查明,原审被告人肖朝龙用分得的赃款购买了一台二手中华牌SY7201小汽车(车架号:LSYYSCDAX5K002707,发动机号:4G63S4MSBT8929)。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等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单位某某胶袋厂业务员刘贻桂的报案陈述和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杨权、肖朝龙、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林某、蒋某的证言;租金收据;送货单35张;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珠海市公安局白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权、肖朝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先购买少量货物并足额支付货款,后骗取大量货物后逃匿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认定诈骗货物的数量有误,应予更正。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杨权、肖朝龙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所起作用相当,均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肖朝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罪,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高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杨权、肖朝龙、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原审被告人肖朝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原审被告人杨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原审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扣押在案的由原审被告人肖朝龙用赃款购买的二手中华牌SY7201小汽车(车架号:LSYYSCDAX5K002702,发动机号:4G63S4MSBT8929)由扣押单位珠海市公安局白蕉派出所发还给被害单位中山市坦洲镇某某胶袋制品厂。针对上述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权上诉提出:他只是为被告人肖朝龙打工,他所做的事所说的话都是肖朝龙教的,也没有分到任何赃款。请求二审法院轻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决一致,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侦查机关补充了证人黄某的询问笔录及车管所的车辆登记信息,证实中华牌SY7201小汽车(车架号:LSYYSCDAX5K002702,发动机号:4G63S4MSBT8929)是肖朝龙购买,登记在其妻子黄某名下。关于上诉人杨权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该上诉理由在一审时已提出,一审法院已详细作出回应,该回应合情合理合法,本院均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故上诉人杨权的上诉理由均不充分,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麦永明审 判 员  周志毅代理审判员  贺 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