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宗某甲、宗某乙与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甲,宗某乙,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54号原告:宗某甲,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宗某乙,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栾美彬,农民。被告:邵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甲、宗某乙与被告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某甲、宗某乙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甲、宗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宗某甲、宗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