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锐林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07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锐林,男,土家族,1996年8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6********,石柱县职业教育中心学生,住石柱县王场镇。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彪,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王锐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渝四中法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锐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艾寒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锐林及辩护人刘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锐林与秦某(女)及被害人黄某曾一起就读于石柱县黄水镇中学。2014年8月10日晚,王锐林打电话向黄某询问秦某的电话号码,因黄某拒绝提供,二人发生争吵。次日,王锐林同黄某在电话里再次争吵,相互挑衅,相约在王锐林所住的黄水镇“XX汽车修理厂”见面。黄某邀约了黎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等8人一起去打王锐林,王锐林在其卧室楼下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又到附近的“XX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当日20时30分左右,黄某等人来到“XX汽车修理厂”,将王锐林约到屋外的公路上,双方发生简短争执后,黄某用拳头击打王锐林的头部,黎某某用脚踢王锐林的臀部。王锐林进行还击,在拿裤包内的菜刀时未抓稳,菜刀掉在地上,随即又从另一裤包内抽出水果刀朝黄某胸部连续捅两刀,致黄某受伤。黄某在刘某某的搀扶下跑离现场,王锐林持刀追赶,被黎某某持竹竿拦下,在黎某某的劝说下,王锐林将水果刀交给黎某某,然后离开现场。黄某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并采取抢救措施,确认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黄某系被锐器刺伤心脏致大失血死亡。当日21时许,王锐林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案发后王锐林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3万元。前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锐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锐林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锐林归案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方3万元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锐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作案工具水果刀、菜刀予以没收。上诉人王锐林及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王锐林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锐林有自首情节且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在二审开庭后再代为赔偿被害方30万元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谅解,请求二审改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锐林与秦某(女)及黄某(男,殁年18岁)曾一同在石柱县黄水镇中学上初中。王锐林欲追求秦某,于2014年8月10日晚打电话向黄某询问秦某的电话号码,黄某曾因追求秦某被拒,于是拒绝告知王锐林秦某的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打电话告诉秦某称要同王锐林打架。11日,秦某在电话中分别对王锐林、黄某进行劝解。当日19时28分,王锐林致电黄某,二人再次发生口角。黄某即电话邀约黎某某、秦某某、刘某某,黎又约龚某某、“谭老幺”(未找到),秦某某又约李某某,刘某某又约张某(中途有事离开)分骑三辆摩托车一同前往王锐林所在的石柱县黄水镇“XX汽车修理厂”去打王锐林。其间,王锐林致电黄某问好久到,得知黄某等人即将到达,王锐林便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身上,并在附近超市购得一把水果刀放在身上。当日20时30分许,黄某等人来到修理厂外的公路上将王锐林从厂内喊出,简短争执后,黄某动手打王锐林头部,王即还手,黎某某脚踢王锐林臀部,王锐林欲用菜刀还击,菜刀掉在地上,王即取出身上的水果刀朝黄某刺去,刺中黄某胸部,黄某在刘某某的搀扶下跑离现场,王锐林持刀追赶,被黎某某持竹竿拦下后,将水果刀交给黎某某。当日20时41分,王锐林打“120”求救。黄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系心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当日21时许,王锐林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前述主要事实。案发后,王锐林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3万元。二审开庭后,其亲属又代为赔偿黄某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取得黄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载明,2014年8月11日20时34分,石柱县公安局黄水派出所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XXX农家乐”附近,有人被捅伤,民警立即出警,经调查,系王锐林与黄某发生纠纷后,王锐林持刀将黄某刺伤,黄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1时许,王锐林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持刀捅刺黄某的事实。2.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王锐林带领侦查人员对案发相关现场、作案用水果刀进行了辨认并确认;王锐林对黄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并确认;王锐林对“XX农庄”监控录像中录下的案发经过进行了辨认并确认。3.搜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王锐林带领侦查人员对石柱县黄水镇XX街171号房屋进行了搜查,在二楼厨房靠墙壁处发现并提取不锈钢菜刀一把。4.黄水镇卫生院抢救记录、疾病诊断证明载明,黄某于2014年8月11日20时44分被送入黄水镇卫生院抢救,入院诊断为心跳骤停和右胸部贯穿伤,经抢救无效,于21时01分宣布死亡。5.收条7张载明,案发后王锐林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万元。6.王锐林的学籍证明载明,王锐林系石柱县职业教育中心XX专业学生。7.手机通话清单载明,2014年8月10日至11日,王锐林的手机同黄某、秦某的手机有多次通话联系,8月11日20时41分,王锐林同“120”有通话。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石柱县黄水镇XX街“XX农庄”广告牌附近,附近地面有多处滴落血迹。XX街200号门前路灯南侧540厘米有一长150厘米,直径4厘米的竹棍。滨湖香城苑门前垃圾桶内发现水果刀一把。9.《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毒化检验鉴定意见》载明,死者黄某左侧胸部见2个破裂口,分别长3.2厘米、0.6厘米。双乳间见一7.5厘米横型创口,右侧创角锐,左侧创角钝,深达胸腔。右手背食指关节处见一0.80.1厘米创口,创角一锐一钝,深及肌层。左手掌见4厘米创口,深及肌层。左膝关节处有2.01.2厘米表皮剥脱。解剖见右侧第三四肋间有一横型7.0厘米创口,创口延伸至胸骨体。右胸腔积血1300毫升。心包见3.0厘米破裂创,心包腔内积血,右心耳至右心房见2.5厘米破裂创。双肺萎缩,右肺中叶见一4.0厘米裂创。黄某的胸腔血提取送检,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检出乙醇,含量小于5毫克/100毫升。结论为:黄某系心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10.DNA鉴定意见载明,现场提取的多处血迹、水果刀刀刃血迹、水果刀刀柄粘附物、王锐林所穿的灰白色运动服上粘附血迹、王锐林运动鞋上粘附血迹与“黄某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6.861021。“黄某血样”与“黄某某血样”、“蒋某某血样”符合双亲遗传关系。11.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王锐林和黄某都是她的初中同学,黄某曾经追求过她,但她没同意。2014年8月9日20时许,一个朋友打电话叫她去黄水“XX娱乐会所”唱歌,谭某某、王锐林、冉某某及几个不认识的人在场,唱歌期间,王锐林叫她做他的女朋友,她没明确表示同意。当晚睡觉前她给王锐林发了一条短信:“我失眠了”,但王锐林没有回复。8月10日晚,她接到黄某打来的电话,黄某说王锐林要打他,她问为什么,黄某说王锐林向其要她的电话,他没给,王锐林很不高兴。她反复劝黄某不要同王锐林打架,黄某不听劝告。11日十七八时许,她接到王锐林的电话,她问王锐林与黄某发生了什么事,王锐林说找黄某要她的电话号码被拒绝,与黄某发生了口角。她又在王锐林和黄某之间调解,王锐林有点松口的意思,黄某仍不听她的劝。21时许,她接到王锐林发给她的一条短信:“那个人已经在医院,我爱你。”12.证人冉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XX汽车修理厂”工人,打架的双方都认识。2014年8月11日19时许,他看见黄某、刘某某等一群人从“XX超市”方向往修理厂走来,分析是来找王锐林麻烦的。他跟在王锐林后面下楼,看见王锐林和黄某、黎某某一起走到马路对面发生争执,黄某用拳头朝王锐林的上身打去,黎某某也在打王锐林。当王锐林退到马路中间时,一把菜刀从王身上掉在地上。随即,他看见黄某用手捂着胸膛朝其他人站的地方跑去,手捂的部位在流血,黎某某跟着往后退,并在人行道上拿了一根撑树的竹棒,王锐林手上拿着一把尖刀一边乱舞一边朝黄某走去,刘某某扶着黄某向“XX超市”方向跑。王锐林走了十几米远后,被黎某某拿着竹棒拦下。他看见黄某倒在离“XX超市”二三十米远的地上。他走近后,看见黄某的右侧胸膛在流血。黎某某一手按着黄某的伤口,一手拿着一把尖刀。他叫黎某某把刀给他,随后他将刀扔在了路边的垃圾桶里,他将菜刀拿回修理厂放在了厨房。1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王锐林、黄某的初中同学。2014年8月11日20时许,黄某给他打电话叫他去黄某家。他骑着摩托车来到黄某家,看见秦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场。黄某说要去打王锐林,他就打电话邀约了龚某某,他和黄某、秦某某准备出发的时候,遇见刘某某骑着摩托车载着一个不认识的人。之后,他们骑着三辆摩托车去找王锐林,途中他邀约了“谭老幺”加入。在去的路上,黄某还在说看不惯王锐林,要打王锐林。他们到王锐林住处楼下找到王锐林后,双方发生口角,黄某向王锐林脸上打了一拳,王锐林也扑过来打黄某,他从背后踢了王锐林的屁股两脚,随后他看见黄某绕开王锐林往公路上跑,胸膛在流血。王锐林转身去追黄某,手中拿着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他顺手在路边扯了两根撑树的竹竿,一手拿一根去追王锐林,叫王锐林把刀交出来。王锐林将刀拿给他后,就往修理厂方向走了。他走到黄某倒地的地方,看见刘某某用手将黄某的伤口按着。他从身上拿出一把餐巾纸将黄某的伤口按住,血就流得不凶了。冉某某走过来叫他把刀拿出来,他就把刀交给了冉某某。之后他看见刘某某在打电话报警。过了几分钟,警察和医生就来到现场,一起将黄某送到医院抢救。14.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王锐林、黄某都认识。2014年8月11日19时许,他和李某某在溜冰场玩耍时,接到黄某打来的电话,他骑上摩托车载着李某某来到黄水中学斜对面一个门面找到黄某,约十分钟后,黎某某来了。黄某说去打王锐林。他和李某某、黄某、黎某某、龚某某及几个不认识的人一起来到王锐林所住的修理厂,王锐林和另外一个人从修理厂走出来,黄某同王锐林发生争吵,黄某突然上去用拳头打了王锐林头部两拳,王锐林挨打之后就还手,黎某某冲上去踢了王锐林。三人打在一块的时候,他听见“哐”的一声,像是铁掉在地上发出的声音,随即他看见王锐林身旁的地上有一把菜刀。此时,王锐林右手抽出一把白色刀柄的水果刀拿在胸前。黎某某退到人行道上去找打架的东西。王锐林拿着刀朝黄某的胸部做了一个捅的动作。黄某一边用手捂胸口,一边向他们这边跑,跑近后说:“我中刀了。”一起来的一个人将黄某扶着往红绿灯方向跑。那个人边扶着黄某跑,边叫他们报警和打“120”电话。王锐林在后面追黄某,黎某某扯了一根撑树的竹棒追上王锐林将王拦住。王锐林和黎某某说了几句话后,王锐林继续朝黄某追去,黎某某跟在后面,再次将王锐林拦住。他跑到黄某身后七八米远处时,看见黄某坐在地上,一只手捂住胸口,一只手撑在地上,胸口位置有血。15.证人龚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1日20时许,黎某某邀约龚某某,黄某邀约刘某某,秦某某邀约李某某,一起来到王锐林住处附近的修理厂,王锐林出来后同黄某发生争吵,随后打斗,黄某被对方捅伤,倒在地上。证实的内容与黎某某、秦某某、冉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相互印证。16.证人冉甲某的证言证实,他是“XX超市”的老板。2014年8月11日19时许,一修理厂的年轻人来超市买了一把西瓜刀,价格10元。1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王锐林、黄某的初中同学,与王锐林关系较好。2014年8月11日20时44分,秦某某打电话说王锐林把黄某捅伤了。他就打电话问王锐林是否把黄某捅了,后骑车来到黄水剧院附近找到王锐林,并陪着王锐林到派出所自首。18.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1日20时40分左右,他正在黄水镇卫生院值班,有三四人来院里求救,他安排了医院的救护车到出事现场,看见一个人平躺在公路上,还有一个人将其伤口按住。经检查,他发现伤者心脏已经停止跳动,遂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但还是没有抢救过来,于21时01分宣布死亡。证人谭甲某的证言与苏某某的证言相印证。19.上诉人王锐林供述,他在黄水中学读初中时与秦某关系较好。初中毕业后,二人失去联系。2014年8月8日,秦某、黄某等人来黄水汽车修理厂找冉某某,他和他们一起玩耍。8月9日,黄某的一个朋友请他们在黄水街上的“九点KTV”耍,当时一起耍的有他和秦某、冉某某及另外八九个不认识的人。当晚,他向秦某提出耍朋友,秦某是同意的。由于他喝了很多酒,忘记了存秦某的电话,但秦某存了他的电话。当晚回家后,他收到了一条陌生电话发来的短信:“失眠…”。当时他以为是骚扰短信,便没有理睬。8月10日19时许,他想找秦某出来耍,便打电话给黄某问秦某的电话号码,黄某不高兴,说没有秦某的电话号码。他认为黄某在骗他,就继续追问秦某的电话号码,还说黄某不够兄弟之类的话,最后黄某就把电话挂了。8月11日早上,秦某给他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问他和黄某之间发生了什么事。之后他给秦某回电话过去,讲了关于向黄某问电话号码的事情。秦某说黄某在读书的时候追过她,但她没有同意。19时许,他给黄某打了一个电话,二人发生争吵,黄某叫他到黄水中学去,他叫黄某到修理厂来。随后,他就躺在床上边休息边等黄某。期间,他给冉某某讲了与黄某发生的事情,冉某某说两边都认识,谁都不帮。过了半个多小时,他见黄某还没来,便给黄某打电话,问来不来,黄某叫他等着。他认为黄某真的要来打他,就想到了要准备打架工具。他在厨房找了一把不锈钢菜刀放在左边裤包里。随后,他想到菜刀是三姨家的,担心牵连三姨,便到不远处的“XX超市”买了一把10元钱的水果刀放在右边裤包里。回家后,他将菜刀放回了厨房。20时许,他看见黄某带着人到了他楼下对面的人行道上,黄某也看见了他,就喊他下楼去。下楼过程中,他考虑到对方人多,就到厨房拿上了之前放回的菜刀,放在左侧裤包里。下楼后,他向黄某走去,并问黄某带这么多人来要做什么?这时,黄某突然打了他左脸一拳,紧接着,黄某又用拳头打了他左侧后脑勺一下。他退了几步,黄某继续追上来打他,同时他的背部又被人打了,他感觉很生气,便用右手掏水果刀,左手掏菜刀。他在掏菜刀的时候,由于没有抓稳,菜刀就滑到了地上。他右手握着水果刀,向黄某的胸部连续捅了两刀。黄某受伤后往后退,其他人见他动刀了也往后退。黄某被一个人扶着往街心花园方向走。他看见刀上有血,就想追上黄某查看。与黄某同路的黎某某拿起撑树用的竹棒把他拦下,并叫他把刀交了,于是他就将刀递给了黎某某,然后继续朝黄某跑去。黄某跑了三四十米后就倒在地上了。他走近后,看见黄某右侧胸部在流血,与黄某一起的人在喊:“人已经不行了,快打120。”当时他一是怕对方报复,二是被吓到了,就沿着公路往修理厂方向跑,跑到离黄某倒地处约100米远的地方站着,然后给“120”打电话,打通后,对方叫他打黄水卫生院的电话,这时,他看见“120”急救车已经到达了现场。此时,陈某某给他打来电话,问他是不是把黄某捅了,他说他在修理厂下面的公路边,是他捅伤的黄某。过了几分钟,陈某某骑着摩托车来找到他,劝他去投案,他就坐着陈某某的摩托车一起到了派出所投案。另,有二审庭审后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锐林因琐事纠纷与他人打斗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王锐林及辩护人提出的王锐林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王锐林与被害人黄某是初中同学,因琐事激化发生打斗,在打斗中持水果刀刺中黄某胸部,在黄某受伤倒地后,王锐林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其主观上并无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王锐林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王锐林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王锐林同黄某因为索要同学电话号码发生争执,相互挑衅,相约斗殴,双方的共同行为引发了本案,不能单方面认定被害人黄某有重大过错,但案发当时,黄某邀约多人到王锐林住处斗殴,率先殴打王锐林,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王锐林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王锐林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其亲属在二审期间又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意见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四中法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三、对作案工具水果刀、菜刀予以没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梅代理审判员 谢帮友代理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