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东,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男。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县城保兴西路。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海仲字第1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小区1幢2单元6层0607号房,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8564元、律师服务费769元、仲裁费1075.5元。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而申请执行人申请交付的房屋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将上述房屋查封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小区1幢2单元6层0607号房;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鸣znambea2m5ujisibg9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余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