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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与安志伟、杜艳鹏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安志伟,范艳兵,杜艳鹏,李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3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颖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大勇,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坤,男,汉族,该支行员工。被告安志伟,男,汉族。被告范艳兵,女,汉族。被告杜艳鹏,男,汉族。被告李彬,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诉被告安志伟、范艳兵、杜艳鹏、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富强审判员  冀振鑫陪审员  越银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