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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吴建国、伍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国,伍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曹某,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妻子。被执行人伍建明,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建国与被执行人伍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珠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珠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南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