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驻马店市第十八初级中学、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驻马店市第十八初级中学,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刘某1。法定监护人刘某2,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驻马店市第十八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张某1。法定监护人张某2,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驻马店市第十八初级中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 判 长 杨珍献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智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