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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云恩道、黄石市河口镇人民政府与黄石市河口镇人民政府、黄石市河口镇水利排涝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云恩道。被告黄石市河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河西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黄欢,镇长。被告黄石市河口镇水利排涝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河口镇余家嘴36号。负责人郑德永,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恩道诉被告黄石市河口镇人民政府、黄石市河口镇水利排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恩道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黄石市河口镇人民政府、黄石市河口镇水利排涝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恩道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云恩道负担。审判长陈俊人民陪审员柯有广人民陪审员肖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叶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