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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5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敏健与重庆银兆电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健,重庆银兆电子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254号原告王敏健,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重庆银兆电子城,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1080号3幢2-52号,组织机构代码L2235374-X。负责人杨英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珺,女,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健与被告重庆银兆电子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敏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5元,由原告王敏健负担。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