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明英、伍小平、伍任杰、伍巧玉与杨盛东、杨盛全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英申请执行人伍小平申请执行人伍任杰法定代理人王明英申请执行人伍巧玉法定代理人王明英被执行人杨盛东被执行人杨盛全王明英、伍小平、伍任杰、伍巧玉与杨盛东、杨盛全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明英、伍小平、伍任杰、伍巧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8923.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