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四周与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四周,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黄四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后营村212号1-101。委托代理人唐四川,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立华,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七道18号。法定代表人徐延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琳,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王吉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黄四周诉被告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黄四周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四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