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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28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念国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念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803号移送执行人讷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念国,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王念国盗窃罪一案中,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移送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的确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贵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