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宝金与史秀明、王海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王宝金,史秀明,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73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宝金,男,1948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史秀明,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金与被执行人史秀明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字第1333号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