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启德与李田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德,李田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00075号申请人陈启德,男。被执行人李田学,男。陈启德与李田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安民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陈启德于2011年申请执行,执行中李田学向陈启德给付赔偿款4000元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启德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李田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同日受理。案件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李田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向陈启德给付剩余赔偿款33341.3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李田学所欠陈启德赔偿款37341.30元,已给付4000元,剩余33341.30元,陈启德只要求给付30000元;二、对欠款利息申请人予以放弃;三、剩余商定的赔偿款30000元,李田学于2015年8月14日给付7000元;于2015年8月30前给付3000元;于2015年12月30前给付不少于5000元;剩余部分2016年5月30日付清。协议达成后李田学当即向申请人给付了7000元,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康市终结人民法院(2008)安民终字字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兵审 判 员 陈洪孟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大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