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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方春与舒常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方春,舒常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29号原告:孙方春,女,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舒常兴,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方春诉被告舒常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方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常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方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