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勒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阿卜杜克热木?图尔荪与喀什昌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疏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卜杜克热木·图尔荪,喀什昌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勒民初字第619号原告:阿卜杜克热木·图尔荪,男,住疏勒县。被告:喀什昌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法定代表人:马学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叶奎胜,男,喀什昌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疏勒县。原告阿卜杜克热木·图尔荪诉被告喀什昌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阿卜杜克热木·图尔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卜杜克热木·图尔荪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卜杜克热木·图尔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阿卜杜克热木·图尔荪负担。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