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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罗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女,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至5月26日期间,被告人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簕竹角西7巷52号理发店内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被告人罗某从投注额中提取4%作为回扣,至案发时共接受投注约18期,非法经营金额为人民币60,5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六合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曾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