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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源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扈越与何仕勇、刘兴平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越,何仕勇,刘兴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扈越,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李作君,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仕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张远华,万源市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兴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扈越诉被告何仕勇、刘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6元,减半收取4073元,由原告扈越负担。审 判 长  高 伟审 判 员  潘孝文人民陪审员  黄志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