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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二终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姚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二终字第00085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捕前在无锡市XXX工作。2015年2月6日到案,同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南长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4)南刑二初字第007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阙某,责令被告人姚某继续向被害人阙某退赔人民币8679.28元。原审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姚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姚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二初字第00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莉代理审判员  范凯代理审判员  陆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