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文山万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晓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870号文山万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84XXXX。法定代表人钟至公,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卧龙新城御景园B栋18-03房。委托代理人方慧,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春晓,重庆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万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山万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春晓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万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万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山万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俊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先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