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川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川,王福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2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川,男,1985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志江,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福山,男,1960年5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川因与被申请人王福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川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福山已经超出红本的使用范围,0.48米范围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王福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综上,我提出再审申请。王福山提交答辩意见称:一、二法院经现场勘查后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王川却诬蔑两级法院徇私舞弊。王福山属原基原建,不存在侵占行为。本院认为:王福山翻建房屋后的实际建筑尺寸与其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尺寸基本相符,王川要求王福山拆除相关建筑为其留出滴水,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王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