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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051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255号、4287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执行董事。被告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新昌路东首。组织代码:58783628-7。法定代表人张玮敏,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