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佳琪、李子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佳琪,李子珊,虞妙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89号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安澜路***号。负责人黄思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该社员工。被告邱佳琪。被告李子珊。被告虞妙雅。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邱佳琪、李子珊、虞妙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阮亭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