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山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柏龄与被执行人何绍志、海南合友鸿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海南合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柏龄,何绍志,海南合友鸿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海南合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黄柏龄,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绍志,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合友鸿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绍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合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绍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柏龄与被执行人何绍志、海南合友鸿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海南合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845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黄柏龄,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968元、执行费312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琼山执字第95号、95-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何绍志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管区迈仍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10)字第005450号];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合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口市凤翔东路236号富源小区C栋901、902、1001、1002、1104、1106、1206、1207、1306、1307共十套房产;及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合友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口市凤翔东路119-2号聚龙阁二单元501、604、1201、号房产。由于上述房产没有产权证,故法院无法处置。经向银行、车管、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没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王云虹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