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宁波革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革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义广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宁波革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义广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31号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文杰。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委托代理人:乐柯南。被告:宁波革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红飞。委托代理人:傅凌志。委托代理人:马懿勇。被告:宁波高新区义广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革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义广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XX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