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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黄保存、赵生银、黄先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黄保存,赵生银,黄先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被执行人黄保存,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赵生银,男,195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黄先廷,男,195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黄保存、赵生银、黄先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辉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