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586号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津西花园多层,组织机构代码79802952-2。法定代表人:杨炯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安春,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