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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燕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付合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双华,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凤超颖,女,1987年5月6日出生。被告李燕均,男,1961年7月7日出生。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京煤集团)与被告李燕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煤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焦双华、凤超颖,被告李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京煤集团诉称:李燕均承租我单位两套住房,分别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414号(简称414号房屋)及北京市门头沟区×××147排12号(简称147排12号),147排12号与417排12号系同一房屋。自2006年2月至2015年5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我单位交纳房屋租赁费、水费、电费和卫生费。虽经我单位多次催缴,被告仍拒不支付。故我单位起诉要求被告给付414号房屋自2006年2月至2015年5月的房、水、电、卫生费共计13094.97元及147排12号房屋自2006年2月至2015年5月的房、水、电费共计6400.52元,具体费用以向法院提交的欠费明细为准,对于欠费明细中未主张的费用不再主张。被告李燕均辩称:认可147排12号与417排12号系同一房屋,我承租的147排12号房屋的厨房属于危房,2006年京煤集团给我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该厨房系危房,其让我自行修复,并同意给我减免承租的两套房屋的房、水、电、卫生费。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李燕均承租的414号房屋及147排12号房屋原系北京矿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房屋,后该公司经过辅业改制,上述房屋转由京煤集团管理。在审理中,李燕均承认未支付京煤集团房、水、电、卫生费的事实,对京煤集团主张的未支付上述费用的时间及未支付数额也无异议,但主张其承租的147号房屋的厨房系危房,京煤集团曾出具证明一份,并表示让其自行修复,亦同意减免自2006年2月之后上述两套房屋的房、水、电及卫生费。其向本院提交2006年3月10日由京煤集团门城物业管理分公司(简称门城物业)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李彦均同志现租住我单位产权平房一间,原在院内(该处破损字体无法辨认)建厨房一小间,使用面积23平方米,现已成危房,特此证明。地址:×××417号-12。双方均认可李彦均即李燕均,147排12号与417排12号系同一房屋。京煤集团认可上述证明的真实性,对减免费用的事实不认可。经释明,李燕均未就其主张减免费用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另查,李燕均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及2014年6月16日向门城物业交纳了414号房屋2014年5月的卫生费、6月份的房费和卫生费及147排12号2014年5月和6月的房费。对于该部分费用,京煤集团主张已从李燕均欠付的费用中予以扣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欠费明细单,收款凭证,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协议,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京煤集团与李燕均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京煤集团履行了提供房屋、水、电及卫生管理义务,李燕均亦应履行交纳房屋、水、电、卫生费的义务。京煤集团要求李燕均交纳房、水、电、卫生费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自愿放弃欠费明细中未主张的费用,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李燕均主张的因其自行修复厨房,京煤集团同意减免房、水、电、卫生费的抗辩意见,因李燕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燕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414号房屋的房、水、电、卫生费共计一万三千零九十四元九角七分,给付北京市门头沟区×××147排12号房屋的房、水、电费共计六千四百零五角二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四元,由李燕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 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英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