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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平、管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刘平,管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平。被告管晓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营山县同福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平、管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