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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诉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思梅拆迁安置补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思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思梅,女,1961年12月2日生,汉族。上诉人刘思梅因诉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第三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南京市鼓楼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鼓行诉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1日,原审起诉人刘思梅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12月8日,起诉人与拆迁人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由于拆迁人未按约定履行,先后引发两起民事诉讼、三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一并审查2010年、2011年鼓楼区湖南路0405片区居民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确认该文件的制作主体;2、判令被告抑或第三人向起诉人公开2010年、2011年湖南路0405片区居民搬迁补偿安置办法以及05片区分户补偿情况(分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置换房屋面积)。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请包含多个行政行为,不能一并诉讼,经法院向其释明后仍坚持起诉,故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刘思梅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刘思梅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原审法院不予立案行政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证据材料反映,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行政机关曾根据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先后向上诉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分别向上诉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上诉人若对其中某答复不服,可依法以作出相关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提出请求法院调取证据后确认文件的制作主体,并判令多个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属于被告及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建华审 判 员 ?蒋跃明代理审判员 ? 龚 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