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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某、钟某等与宋某、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钟某,宋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温某。申请执行人钟某。被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廖某。申请执行人温某、钟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温某、钟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廖某自行协商办理房屋过户及赔偿问题,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钟法执字第300号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