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某、钟某等与宋某、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钟某,宋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温某。申请执行人钟某。被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廖某。申请执行人温某、钟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温某、钟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廖某自行协商办理房屋过户及赔偿问题,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钟法执字第300号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