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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美易通橡塑有限公司与泉州长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美易通橡塑有限公司,泉州长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美易通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庆。被执行人:泉州长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为昆。申请执行人宁波美易通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长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21119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帐户内只有少量存款,并已冻结,现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6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