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长沙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某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某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171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语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