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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君波与何军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波,何军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陈君波。委托代理人:张光涛,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军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波诉被告何军东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君波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君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君波负担。审 判 长  吴松玲人民陪审员  彭小群人民陪审员  祝连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筱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