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君波与何军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波,何军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陈君波。委托代理人:张光涛,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军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波诉被告何军东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君波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君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君波负担。审 判 长 吴松玲人民陪审员 彭小群人民陪审员 祝连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筱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