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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海祥与何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洋,何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洋,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何玉珠,女,白族。关于申请人杨海洋与被执行人何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杨海洋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玉珠归还给申请人杨海洋借款22050元。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何玉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玉珠在五日内偿还给申请人杨海洋借款2205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6元、执行费231元,但被执行人何玉珠至今未按本院指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玉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有工资存款收入,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何玉珠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由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经申请人杨海洋的同意执行终结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执字第004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光磊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