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8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先旭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先旭,王海燕,高密市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王家强,孙玉兰,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张涛,张家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847-2号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华,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工业园昌安大道2459号。法定代表人徐先旭,职务:经理。被告徐先旭。被告王海燕。被告:高密市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姜庄镇翻身庄前(仁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家强,职务:经理。被告王家强。被告孙玉兰。被告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利群路中段金马商城A区27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经理。被告张涛。被告张家霞。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先旭、王海燕、高密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王家强、孙玉兰、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张涛、张家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的房屋、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先旭名下的车辆。查封被告王家强名下的车辆。查封被告张涛名下的车辆。查封被告张家霞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8月日起至2017年8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