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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龙渊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乾凯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连树、郝三女、温占彬、张栓铭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龙渊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乾凯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连树,郝三,温占彬,张栓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123-1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龙渊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乾凯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占彬,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栓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连树,男,汉族,51岁。被执行人郝三女,女,汉族,49岁。被执行人温占彬,男,汉族,45岁。被执行人张栓铭,男,汉族,50岁。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龙渊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乾凯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连树、郝三女、温占彬、张栓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连树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连树所有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蔺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