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信泰木业公司与常州市洛景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洛景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峰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勇,山东新泰木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崔金安,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洛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前丰村。法定代表人:苏国富,总经理。原告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洛景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已经自行解决该案争议纠纷,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470元,共计933元,由原告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甄 伟人民陪审员 王景森人民陪审员 孙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