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左世生与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世生,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336号原告:左世生,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组织结构代码:56834915-X。法定代表人:张子年,董事长。被告:张卫,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世生与被告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世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列财产:1、抵押权人为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国用(2011)第010008342号国有土地抵押的剩余价值和房产抵押的剩余价值;2、被告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徽商国际城营销中心由北向南(共2层)商业用房500平方米。本院认为,原告左世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国用(2011)第xxxxxxxxx号国有土地剩余价值和房地产抵押的剩余价值;二、查封被告湖北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开发的徽商国际城营销中心由北向南(共二层)500平方米商业用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龚 平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孟令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