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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王燕民、俞松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欣,特别授权。法定代表人:董军荣。被执行人王燕民。被执行人俞松泉。被执行人浙江富阳诚建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国梁。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9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燕民、俞松泉、浙江富阳诚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22日前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046512.31元、执行费人民币12865.00元,合计人民币1059377.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查封了预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燕民、俞松泉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香槟路29号浪漫香槟(西区)7号605室的房屋,该房为预售房,我院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查封案号为(2014)杭富执民字第2458号,现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已将该房处置权移交我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010000.00元。本院依法拍卖预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燕民、俞松泉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香槟路29号浪漫香槟(西区)7号605室的房屋。买受人贾梁枭(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880000.00元竞买获得上述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预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燕民、俞松泉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香槟路29号浪漫香槟(西区)7号605室的查封。二、预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燕民、俞松泉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香槟路29号浪漫香槟(西区)7号605室的房屋归买受人贾梁枭(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贾梁枭(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十五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长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苏诗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