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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少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少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43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甄爱锋,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45年1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少阳人民陪审员  屈春森人民陪审员  王骁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