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少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少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43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甄爱锋,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45年1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少阳人民陪审员 屈春森人民陪审员 王骁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