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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小字第2号原告安某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元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