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立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秀霞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立保字第23号申请人李秀霞,女,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被申请人李强,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申请人李秀霞因被申请人李强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强名下的新HXXX**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李秀霞向本院提供了盛冲名下的车号为新HXXX**号尼桑逍客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李强名下的新HXXX**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费5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戴锦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