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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1744号原告程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邱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长期性格不合,原告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程某某未举示证据证明与被告邱某某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原告程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