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小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西峡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飒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峡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小字第61号原告:西峡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华锋,西峡县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飒,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与被告王飒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峡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峡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