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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493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基本情况基于本案要素式审理的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二婚,原被于2014年12月份认识,2015年1月11日举行仪式,2015年1月27日办理婚姻登记。同年5月份左右分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份认识,2015年1月11日举行仪式,2015年1月27日办理婚姻登记。婚后四个月左右分居。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登记结婚时间较短,仓促结婚,婚后在一起生活时间短,原被告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孙某又未到庭表明对于本次婚姻的放弃,以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诉讼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丽丽 来自